法律依據:專利代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接受委托、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