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六十二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早在1996,我國就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明確了“疑罪從無”的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多采取“疑罪從輕”。
第162條第(三)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就是“不容置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