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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追回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經調查核實後重新出現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是申請執行人提交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證據或者提供財產線索,經調查核實後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的情形。是申請執行人提交的可以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人的證據,經調查核實,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人。恢復強制執行後,債權憑證記載的事項應當進行修改和變更;全部債務清償後,證書予以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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