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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結束後可以恢復執行嗎?

法律分析:執行程序終止後,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可以恢復或者重新適用。因為執行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執行的完成,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恢復執行:1。因受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2.執行終結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生效文書義務的,可以恢復執行;3、重新發現並可執行的財產;4.其他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經申請可以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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