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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唱歌有法律風險嗎?

如果網絡直播主播在沒有獲得歌曲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演唱壹首歌曲,則屬於侵權行為,包括網絡信息傳播權和表演權。

第壹,網絡平臺的現場演唱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活動,屬於商業活動。未經授權,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侵犯著作權不僅存在民事法律風險,還存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風險。

第二,相關案例,可以找汪峰禁止旭日陽剛演唱《春天裏》的相關報道,理由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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