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網絡平臺的現場演唱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活動,屬於商業活動。未經授權,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侵犯著作權不僅存在民事法律風險,還存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風險。
第二,相關案例,可以找汪峰禁止旭日陽剛演唱《春天裏》的相關報道,理由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