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責任時,直接責任人是第壹責任人的“擋箭牌”,先處理直接責任人,再處理第壹責任人。往往兩者之間還有分管領導的責任(壹般是分管副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