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是合適的。會議時間應盡量安排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之前以及生產經營淡季。如遇重大問題,經行政方、企業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及時召開。每次職工代表大會都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才能有效。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二條職工包括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職工。其中,企業、車間、部門的行政領導幹部壹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壹。青工和女工要占適當比例。為了吸引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通過民主協商,在企業或車間範圍內選舉壹些代表。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部門(或幾個部門)組成代表團(組),選出的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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