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負責人提出醫療機構編制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醫療機構,應當由其代表提出申請;個人設立醫療機構,由設置者提出申請;兩人以上合夥設立醫療機構的,合夥人應當共同申請。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兩個以上人員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各方簽署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