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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應對職務行為負責的依據。

法律主體性:

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業務活動由企業法人承擔。2.以法人名義進行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3.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壹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請求賠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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