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估價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托估價機構進行估價。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評估(以下簡稱法定評估)的,應當依法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條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