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不特定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也可能是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但制造是指故意造成車輛或人發生碰撞/刮擦,已經不是交通事故,而是違法犯罪行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九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壹)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的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調解;(二)從治療結束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超過前款規定時間的,調解從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結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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