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 65438+10月1起施行)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政府根據這項法律出售土地是非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個人只有耕種權(使用權),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