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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

法律主觀性:

在治安案件中,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害人諒解,被脅迫或者被欺騙,主動投案,如實陳述,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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