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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情節輕微。

法律主觀性:

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在原行為所違反的行政法規的基礎上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特別輕微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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