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前,需要對案件進行詳細的調查取證,以獲取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是向雙方了解情況,做詢問筆錄。
(3)是對雙方進行批評教育,進行法制宣傳。
(4)是詢問雙方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五)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情節較輕的,對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