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犯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罪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盜竊公私財物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如果是未經物主同意而暫時挪用或借用財物,並準備將來歸還,而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不構成盜竊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