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黨政法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 * * *政法單位黨委、黨委政法委、黨組(黨委)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及時就下列事項研究作出決定、決策部署或者指示: (壹)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黨委政法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二)下級黨委、黨委政法委、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三)本單位履行職責中需要決定的事項。決策時應先調查研究,提出適當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