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九條。
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得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