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見證人。”
2.理論上,公民可以放棄權利,但必須履行義務。也就是說,理論上,在我國,證人無權拒絕作證。
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強制性規定不作證會有什麽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