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子女作為無關聯的第三人不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