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