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公安部、工商總局發布的《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非法制造、銷售、運輸、進口弩或者從事營業性弩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持有的弩,由公安機關登記收繳;對因管理不善致使弩丟失給社會,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取消相關企業和單位的經營資格,並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1999)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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