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曙。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治天下,此刑最大”。在奴隸社會,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刑”,如“夏有亂,商有亂,但湯刑”。“刑始於兵”、“兵刑合壹”、“法即刑”的傳統在史前和古代形成後,對中國法律產生了重要影響。在這壹階段,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是由血緣關系決定的,法律具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是國法。習慣法也發揮了很大作用。
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幾個階段。戰國時期,李悝撰寫了六經,開啟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