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定期,又稱“預定期”和“準備期”。指法律規定的某項民事權利有效存在的期間。預定期間也是壹個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其權利消滅。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知道後兩個月內未表示接受遺贈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訴訟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在於(1)它是權利人依法行使權利的期限,其實質是權利的存續期間;(2)是法律規定的固定期間,壹般不存在期間的中斷、中止或延長;(3)其適用直接取決於法院的權限,不取決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四)期間原則上自權利成立之日起計算;(5)它破壞的是實體權利(非勝權),而不僅限於請求權,如追認權、撤銷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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