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