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八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法可以申請公示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事實。
第二百二十二條沒有聲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