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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廚房外包給個人,沒有給員工簽勞動合同,能打贏官司嗎?

將廚房外包給個人只是用人單位的壹種不同的經營方式,並不改變用人單位的法律性質。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打官司的勝算不大。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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