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該法於2006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施行。《公務員法》是50多年來我國第壹部幹部人事管理的總成文法。公務員法的頒布,在幹部人事工作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對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也具有重要意義。
公務員法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系統總結了幾十年來我們黨和國家幹部人事工作的經驗,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吸收了近十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借鑒了國外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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