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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規定,降級、撤職的期限為

法律解析:我國法律規定,公職人員降級、撤職的期限為24個月,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同時,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壹)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4)降級或撤職24個月。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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