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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對三代以上親屬證言的效力有疑問。謝謝妳。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任何知道案情的人,無論是親屬還是有其他利益關系的人,都可以也有義務作證。法律只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沒有其他限制,所以法院絕對不能以親屬關系為由拒絕受理。只有在對方也有證人的情況下,如果對方證人與他沒有利益關系,他的證人的證明效力高於親屬或其他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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