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二)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性質和罪名定罪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