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驗。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附有合格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