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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治安傳喚,是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人員的行政措施。傳喚時間壹般不超過24小時,治安傳喚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有明確的強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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