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因交通事故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