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3噸及以上的危險廢物,需有詳細規劃,並經環保部門審批和監督處置。因此,壹般不能采用簡單的程序來處理3噸或3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用簡易程序處理危險廢物需要滿足壹些特殊條件,如國家禁止的廢物種類、患病動植物屍體等突發情況,以及無法用普通方法處理等。
在實際操作中,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危險廢物分類目錄》、《危險廢物目錄及代碼》等。,以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合理和安全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