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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畜牧法》第四十六條其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應當正常運行,保證汙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汙染環境。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設施。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保障養蜂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積極宣傳和普及蜜蜂授粉的農藝措施。第四十八條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物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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