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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通訊商業競爭協議

法律解析:競業禁止是指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到與本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兼職,或者禁止其離職後到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工作,包括創辦與原單位經營範圍相同的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將人員競業限制為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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