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協議有效,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同時,《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房屋買賣協議成立,自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時即已成立,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自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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