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試用期為45天至60天。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