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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十條是默示的嗎?

國際公認的當事人可以默示放棄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僅包括仲裁協議的有效性,還包括仲裁庭的組成與當事人約定的仲裁程序不壹致。而我國對仲裁法適用的解釋是以仲裁法第20條第2款為依據,僅將仲裁協議的效力作為當事人可以默示放棄的撤銷裁決的理由。至於仲裁庭的組成與當事人約定的仲裁程序不壹致,由於沒有法律規定,不在當事人可以默示放棄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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