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消仲裁適用範圍“主體平等”的限制,完善仲裁機構制度,建立仲裁員資格負面清單,變更仲裁協議內容,仲裁地管轄需要進壹步明確。仲裁委員會應由雙方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公正、合理地解決爭議。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仲裁應采用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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