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的管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行政爭議,不屬於本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得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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