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