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已作出裁決為前提,即所謂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妳對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