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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確認勞動關系期限的法律規定

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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