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
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訂)
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