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有效性。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決。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法院應當作出裁決。《仲裁法》第二十條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