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準據法》和兩個解釋與仲裁法司法解釋第16條的規定不壹致。怎麽理解呢?

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準據法》和兩個解釋與仲裁法司法解釋第16條的規定不壹致。怎麽理解呢?

根據司法實踐和《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會議紀要》確定的原則,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仲裁條款適用法律的,適用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法律;沒有約定仲裁條款效力的適用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點的,適用仲裁進行地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仲裁地法律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地法律,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是指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比如約定的仲裁地點是英國倫敦,約定的仲裁機構是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所以兩地法律不壹致。我國目前不允許仲裁機構異地仲裁。
  • 上一篇:中國證監會專業課成績
  • 下一篇:從平臺提現被警方調查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