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委受理案件後,有期限要求,壹般情況下必須在45天內結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5天。所以,如果當事人以任何理由申請短期延期,只要在試用期內,仲裁員基本都會同意。但是,有客觀情況需要中止審理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審理,直至該情況消失。無審判限制的訊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機構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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