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